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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10年,案底可否有条件封存或消灭?

人民政协报 政协君 2022-01-14

2011年5月1日,“危险驾驶罪”正式实施。“醉驾入刑”10年,据公安部数据显示,醉驾入刑在遏制酒后驾驶行为方面的效果非常显著。

但是,有些人的生活因醉驾而完全改变,下面来看看他们的故事。

岳小强的故事:

一次醉驾,一世懊悔!

岳小强的生活轨迹自去年那晚聚餐后就开始偏离正常的轨道了。

就职于某国有大型地产公司厦门分公司的工程管理部经理岳小强(化名)今年39岁,大学毕业已15年。经过十几年的打拼,他在厦门安了家立了业,收入相当不错,妻子做账务工作,女儿10岁,日子过得很是惬意。

2020年9月2日晚,已离职准备谋得一个更好职位和收入的岳小强驾车与原公司领导及同事在厦门某大排档聚餐,席间喝了5瓶啤酒,散场后已是3日凌晨。


由于代驾App登录慢,加之夜已深,也有想省下代驾费的小心思,再出于侥幸心理,他驾车上路了。开出3公里后被设卡的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酒精浓度为114.13mg/100ml。岳小强主动认罪认罚,于11月4日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3个月,处罚金2500元,接受3个月的社区矫正。2021年2月16日,他被解除矫正。

3月,岳小强通过笔试、面试等层层环节,拿到了厦门某国有开发公司工程管理部的入职通知书,岗位为机电项目经理。令岳小强始料未及的是,入职当日,已在公司上了半天班的岳小强,被人事部门要求提交无犯罪证明。到派出所一问才知,因醉驾有刑事案底,无法开具无犯罪证明,岳小强只得灰溜溜地卷铺盖走人。刚就业即失业,他没有时间难过,上有老下有小的中年人,还有机会找到工作吗?

之后,他又应聘了厦门两家上市地产公司的中层岗位,面试都已通过,公司人力却称通过第三方机构背景调查,他有不良记录,无法录用。无奈之下,为了生计,通过朋友介绍,岳小强于5月进了一家较小的工程管理公司,岗位为水电工程师,月薪只有原来一半左右。岳小强懊悔极了,他只想将时针拨回那天,绝不喝酒,更不会酒后驾车。

段涛的故事:

我还有机会吗?

与岳小强同岁的段涛(化名),是一位在某机场从事地勤工作的国有企业员工,他毕业于中国民航大学,硕士学位。醉驾前为部门经理,副科级干部,中共党员。

2020年10月,白天参加完从小将其抱大的姨娘的葬礼后,段涛心情非常沉重。晚上,几位朋友相邀出去吃烧烤,他知道要喝酒,就没有开车。但喝了大概两个多小时的白酒加红酒后,不知道什么时候、什么情形下,他抓起朋友的车钥匙,并与他一起上了路。不久即被交警查获。因没有事故、没有其他从重情节,2021年5月,段涛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期两个月,2021年7月底完成司法矫正。


随后,地方公、检、法及纪委第一时间将段涛的事情及判决结果报送到了单位。按照规定,单位要对他严肃处理。但因段涛平时表现较好,曾带领本部门取得了全国青年文明号的荣誉,领导拟按照开除党籍、免除职务、保留公职处理。可他们属于分公司,最终决定权在总公司,能不能保留工作还是个未知数。

醉驾已过去10个多月,段涛每天在恍惚中度过,时刻担心被开除,后悔和自责令他严重失眠,一度靠安眠药才能勉强入睡,甚至出现轻度抑郁症状。段涛家庭不算富足,妻子没有稳定工作,9岁儿子患有轻度自闭症,交流障碍,学习思维能力差。段涛是整个家庭的经济支柱和精神支柱……

人到中年,遇到这样的变故,段涛实在承受不起。“我该怎么办?我还有机会吗?”段涛时时问自己这个问题。

“我们确实触犯了法律,但希望国家能给我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们还年轻,能做的事还有很多。”这是岳小强和段涛的共同心声。

委员建议:

可为情节轻微的醉驾者

设立前科消灭制度

醉驾者刑事案底对他们的生活影响非常大,案底能有条件地封存或是消灭吗?可否区别对待?人民政协报记者采访了十一届、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施杰和全国政协委员、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主任谢文敏。


与其事后追悔莫及,更应事前恪守法律底线


作为一名执业律师,谢文敏办案过程中见过不少事后彻彻底底后悔的醉驾者。看守所彻底失去自由的异常煎熬的日子,拘役结束后还有更多的痛苦在等着他们:5年不能开车;医师证、律师证会被吊销;公务员会被双开;企业有权与醉驾者解除劳动合同;子女报考公务员、入党、上军警学校、出国留学签证都会受到影响;有些行业会因为醉驾而永远失去进入的资格;失业、解约、合作伙伴悄悄与之划清了界限……


作为“醉驾入刑”的主要推动者,施杰称,“侥幸心理”不是醉驾者逃避犯罪后果的挡箭牌。醉驾者的一次侥幸很可能是几个家庭的破碎。与其在事后追悔莫及,更应在事前就恪守法律底线。之所以强烈呼吁将醉驾纳入刑法,就是要建立起一条“喝酒不开车”的高压线,并让这一意识成为社会共识。


谢文敏:可对“醉驾入刑”做必要的完善


案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醉驾会留有刑事案底,一切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都会留有案底。当然,刑事案底对醉驾者及其家庭的影响都是巨大的,这是醉驾者对自己犯罪行为付出的较高代价。我国危险驾驶罪是典型的抽象危险犯,不以结果论罪,除醉驾外,还有很多犯罪也是行为犯,也都会留有案底。

谢文敏表示,依据我们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给予的处罚应该是“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行相称、罚当其罪”。醉驾者大多只是危险犯,不是实害犯,没有产生实际的损害,没有很强的主观恶性。结合国内外情况,谢文敏表示,可以对“醉驾入刑”做必要的完善


对于情节轻微的醉驾案件,可通过施行附条件不起诉的方式,比如在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相关的公益组织,积极探索犯罪嫌疑人自愿接受交通安全教育、从事交通劝导等社会服务,作为决定是否起诉的考虑因素。

对于醉驾情节极其恶劣、屡教不改的,则在必要的情况下适度提升法定刑,加大震慑力度。

可以提高罚金刑的适用率,尽量用经济惩罚替代监禁刑。

完善与此相应的前科制度,每个人独立承担各自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减少醉驾类犯罪对家庭、子女的负面影响。

谢文敏认为,治理酒驾醉驾,单靠刑罚来规制还不够,应当多管齐下、综合治理。如可考虑加大对酒驾醉驾的行政处罚力度;在酒吧、KTV、饭店等场所设置禁止酒驾的安全提醒标语;对代驾行业进行规范,要求代驾将车辆停泊到停车位、将客户安全送到小区内;餐饮娱乐场所免收、少收酒后客人的车辆过夜停车费等,这样有助于从源头上减少酒驾、醉驾案件的发生。


施杰:建议对情节轻微的醉驾者,采取附考验期的案底留存模式


有学者提到:“醉驾入刑使得行为人会因为犯罪记录被纳入信用记录,导致个人贷款、消费受限,子女工作的政审很难通过,正常生活受到影响。一人犯罪,连累全家,以刑法规制醉驾带来的负面影响太大,各方面受到歧视和不公平待遇后,可能引发的隐形社会风险,包括仇视社会、报复社会等恶性案件,成为新的社会问题。” 施杰表示,这的确是值得思考的问题,因为醉驾是行为犯罪,存在大量醉驾者并未造成危害结果却要因此背上犯罪记录,负面影响波及本人及其子女的日后生活就业,犯罪成本过高,和其造成的危险后果不平衡。可以考虑在醉驾入刑后,对案底留存进行分级分情形处理,对于没有醉驾前科、酒精含量不高、未造成危害后果、驾驶路段时间车流量人流量少等情形,即对危险性低的醉驾行为,采取附考验期的案底留存,通过考验期案底消灭。


前科消灭制度长久以来都有争论,近年来更是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建议设立前科消灭制度。施杰说,前科制度影响的不仅仅是未成年人、醉驾者,前科制度给犯罪人员带来的负面效应无限放大,犯罪人员遭遇各种资格、权利、机会的限制或剥夺的歧视性待遇,使其进一步被孤立和边缘化,甚至连工作的权利都被剥夺而面临生存问题。施杰认为,解决问题还需要从源头入手,若能增设成年人犯轻罪的前科消灭制度,也是对我国犯罪记录制度的完善,更是对社会边缘人士的人文关怀。对于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有悔改表现的初犯、偶犯、轻微犯罪等,则尽可能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设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就很有必要,且有域外数据显示,设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有助于前科人员再就业,可减少再犯。

虽然建议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轻罪设立前科消灭制度,但针对某些特定职业,施杰认为仍应分类限制前科人员从事,如醉驾前科人员不得做网约车、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有性侵儿童前科的不得成为幼儿园老师;有过金融类犯罪前科的行为人不得就职会计、审计、证券等金融类职务……简而言之,需要具体考虑前科类型与职业的关联性,既不能随意扩大打击面也不能对该限制的职业采取不作为的放任态度。此外,犯罪前科的负面影响不仅仅是犯罪人本身的就业问题,更会波及子女,施杰建议,消除前科制度的株连效应,祸不及子孙。对于犯罪行为人的子女就业、学业,不应受到歧视或限制。

目前,成年人的轻罪前科消灭制度设立还存在司法困境,如与现行法律规定的前科报告义务存在冲突,而设立前科消灭制度尚未形成社会共识。因此,在前科消灭制度完善前,可以用前科封存制度作为过渡,严格限制前科查询的主体及范围,减少就业歧视。


为此,施杰表示,设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对醉驾者入罪后的刑事案底分情况选择留存或是消灭,一定程度上可以使社会利益与醉驾者的就业需求达到平衡。但他仍强调,这种前科消灭制度的设置需要细化且完善,必须附带严格的法定程序、考核标准以及考验期间,避免轻易打开醉驾案底可消灭的突破口。让醉驾者有漏洞可钻,只会助长其侥幸心理,让醉驾行为死灰复燃,被害人及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又将岌岌可危。把握好刑罚及案底消灭的度,对醉驾者本身以及公众利益都是至关重要的。

原文刊登于

2021年9月13日《人民政协报》

第5版民意周刊

作者丨人民政协报记者 徐艳红

编辑丨赵爽

审核丨毛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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